河湖“四乱”集中表现为“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对排查认定的河湖“四乱”,应如何清理整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号)、《省河长办关于明确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黔河长办〔2018〕35号)要求,发现河湖“四乱”问题应及时清理整治。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对于围湖(库)造地、围湖(库)造田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规划设计的防洪标准或水库淹没区退赔线有计划的退地还湖(库)、退田还湖(库),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填堵河道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貌。
3.对于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湖渔具、水产养殖、修筑围堰、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的,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
1.落实河湖采砂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实行现场监管和砂石运输监管,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采运砂船只(机具)的监管,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及采用违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
3.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釆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特别夜间巡查,做到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
4.要紧盯、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厂。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堆砂场,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5.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取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责令相关责任人恢复河道原状。
三、清理整治“乱堆”
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2.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3.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湖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处理。对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堆放的煤矸石,铝、磷、锰等有色金属尾矿的要按要求做好防渗处理、覆土绿化等措施,经洪水影响评价后确实影响行洪安全的要抓紧清理;对未批项目或未按批复要求堆放、设置尾矿库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并责令限期清理。
4.对违法在堤防、护堤、水库溢洪道晒粮、存放物料、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限时完成清理。
5.严禁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固体废物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由当地政府重新规划设置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
四、清理整治“乱建”
1.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项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整治。
2.经许可建设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8类工程设施,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严重影响防洪的要立即拆除;其他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论证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行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水利规划要求,明确是否拆除或整改、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
3.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涉河建设项目,拆除或改建影响行洪安全的桥梁、码头、道路等,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五、清理整治其它问题
对水库、水电站、水闸等坝前存在大量漂浮物要进行限期清理。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非法设施的取水口、排水(污)口的问题,要求进行限期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