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市水务局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后整改期限长短,为2026年施行的《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制定了裁量基准,形成了《六盘水市水务局关于〈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6年8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6号楼六盘水市水务局政策法规与科技信息服务科(联系人:黄后银;联系电话:0858—8205745;邮政编码:553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28410120@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六盘水市水务局
2026年8月3日
附件1:六盘水市水务局关于《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et
附件2:《六盘水市水务局关于〈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