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特邀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作解读。
问: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在出台这部《条例》基于什么考虑?有哪些现实意义?
负责人:近年来,我市在工业、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我市目前机动车保有量74万余辆,非道路移动机械3600余台,据有关监测结果显示,机动车尾气尘占大气颗粒物总量的21.9%,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占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的25.9%,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已构成污染我市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的制定,旨在采取制定专门性法规的方式,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全过程的管控和治理。通过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法治化,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有助于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建设“幸福六盘水”意义重大。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负责人:《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同时,《条例》也明确,农业机械以及因国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条例。
问:《条例》在制度设计方面有哪些特色、亮点?
负责人:一是加大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公共交通通行条件,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和统筹,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扩大应用范围。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
二是对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现场检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技术手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是规定应急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明确“黑烟车”处罚规定。《条例》规定,驾驶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问:《条例》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哪些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负责人:《条例》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使用、检验以及油品使用等环节全流程加强监管:一是《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三是《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计量器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放维修业务。四是《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或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问: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车主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负责人:一是《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二是《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问: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哪些监管措施?
负责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等,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条例》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新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放号牌。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和维修养护,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四是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条例》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未进行编码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问:大家还关心,对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职、违规违纪的有什么规定?
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